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再易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再易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易字第31號再審原告 沈益宏
沈現象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孫瑞興 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經核:㈠再審原告沈益宏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7,544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㈡再審原告沈現象部分,訴訟標的金額110,177元,應徵裁判費1,830元,均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分別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蔡孟珊法官翁金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廖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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