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家陸許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聲請人 呂漢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丁曉霞 間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性質為非訟事件。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前開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前揭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裁判認可,應依前開規定徵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將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
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