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332號原告 吳見智 被告 林政諺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0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45號被告林政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卓穎毓法官謝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