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6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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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098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245號112年度附民字第1328號112年度附民字第1408號112年度附民字第1565號112年度附民字第1575號112年度附民字第1640號112年度附民字第1641號112年度附民字第1642號原告 李玉蘭
林眞如
張靖璇
黃銘皓
阮氏和
馬安嬨
黃春梅
林才富
鍾和鎮 被告 吳寶元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6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鄭雅文
法官潘明彥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靖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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