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聲請人甲○○
送達代收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壹仟肆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有命聲請人預納郵務送達費用之必要,並以債權人、債務人合計12人,以每人送達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34元計,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估算後,聲請人應預納之費用為1,040元(計算方式:12人34元5次-1,000元);聲請人倘若逾期未予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本件必要費用係預納,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三、據上論結,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