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2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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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21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鐘淵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鐘淵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鐘淵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包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973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244號、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79號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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