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非調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非調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交付子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非調字第881號聲請人 黎氏笑 代理人 林文凱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忠信 間請求交付子女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苑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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