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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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侑濱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他字第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短刀各壹把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侑濱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緝字第19號判決免訴確定,爰依規定聲請就扣案屬違禁物之武士刀1把、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短刀1把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緝字第19號判決免訴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至前述扣案之武士刀1把,屬列管之刀械,有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民國86年7月18日函1份附卷可憑。是扣案之武士刀1把,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刀械,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應宣告沒收之。又扣案之短刀1把,係被告持用之犯罪工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