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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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6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北市南港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95年度士簡字第1605號),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底至95年10月24日止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5年度士簡字第1605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357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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