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2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台幣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26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士簡字第492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150號),判處罰金新台幣5千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迺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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