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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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05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股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0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74-ND-0000000-0│略│1│1000│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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