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金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金字第122號原告 曾世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2萬8174元(計算式:52萬8174元+3000萬元=3052萬81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萬0664元(原告雖於本件起訴時同時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以107年度救字第185號裁定駁回原告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原告並未提起抗告,該駁回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業已確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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