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87號原告 謝水柳 訴訟代理人 謝志堅 被告 廖煥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壹仟貳佰柒拾玖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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