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再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再字第4號聲請人 李秀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309號行政訴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