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487號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48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審易字第48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丙○○乙○○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蕭明哲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在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江振義書記官林韡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丁○○、丙○○、乙○○、甲○○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未遂,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扣案之鐵鎚、鋸子、電動鑽子各壹把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丁○○、丙○○、乙○○、甲○○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7年1月4日上午11時20分許,由丁○○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丙○○、乙○○及甲○○,並攜帶丁○○所有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之鐵鎚、鋸子、電動鑽子各1把,至桃園縣大園鄉沙崙村竹圍漁港濱海遊憩區,以上開工具,竊取桃園縣政府大園鄉公所所有設置於該遊憩區海水浴場建築物後方平台上之木板條,於尚未得手之際,旋為警當場查獲,而未竊取得逞,並扣得上揭鐵鎚、鋸
子、電動鑽子各1把。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2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刑事庭法官江振義
書記官林韡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鑑,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