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46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邱超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8條及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等亦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聲請人從事販售彩券之營業活動,請提出聲請前5年(除已提出96年度外)之彩券經銷商銷售證明文件。
⒉說明領取政府殘障補助金之起迄期間,並提出領取補助金之證明文件。
⒊聲請人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
其他財產及收入,應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⒋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含所有無擔保債權人)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⒌詳列聲請前2年內每月必要支出明細。
⒍請說明聲請人積欠臺灣土地銀行高雄分行之租金1,171,671元
是否已清償完畢,若已清償完畢,請提出清償證明文件,若未清償完畢,請說明為何未將該筆債權列入債權人清冊,並請提出更新之債權人清冊及表明現存實際債權數額若干。
⒎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