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7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七一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三二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林佳蘋~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黃周月娥 │台灣土地銀行復興分│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 陸萬零 伍佰元│DCO二八四二二│││││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