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一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由其母 蔡玉珠 代為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卻遲至九十三年八月五日始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巫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