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三五號
原告寶鼎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 佶霖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被告佶霖營造有限公司之章程或其他事證證明丙○○為清算人,否則依據公司法七十九條、第一百十三條規定,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五日內,補正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逾期駁回該部分之起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B法定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