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二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三五二號)及移三年度偵字第三一二九號、第八四三七號、第九五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捌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加重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所規定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其嫌疑重大,且於公訴人起訴後迄本院緝獲到案期間,復涉嫌犯有多起加重竊盜案件,亦均經公訴人移送本院併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遂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嗣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二日再為訊問之後,認為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所規定之羈押原因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業經本院合議庭於九十三年八月二日審判程序期日當庭訊問後宣示在案,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李添興法官廖慧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