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二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一○七八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四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雙雕小 瑪莉 」臺臺(含IC板臺片)、「臥虎藏龍 小瑪莉 」壹臺(含IC板壹片)、「海洋之星小瑪莉」壹臺(含IC板壹片)、「金鯉童小瑪莉」壹臺(含IC板壹片)、新臺幣貳仟零壹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向主管機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竟自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在臺中市○○區○○里○○路○段○○○號,自己所經營之快餐店內,擺設電子遊戲機「雙雕小瑪莉」、「臥虎藏龍小瑪莉」、「海洋之星小瑪莉」及「金鯉童小瑪莉」各一臺,插電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供不特定之人把玩,嗣於同年六月三日下午五時十分,在同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前揭電子遊戲機四台(含IC板各一片),及自機台內扣得現金二千零十元。上開被告涉嫌違反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條乙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一○七八號處分書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然該案扣得上開物品,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所涉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犯行,業經檢察官於九十三年六月七日以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一○七八號處分書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份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雙雕小瑪莉」一臺(含IC板一片)、「臥虎藏龍小瑪莉」一臺(含IC板一片)、「海洋之星小瑪莉」一臺(含IC板一片)、「金鯉童小瑪莉」一臺(含IC板一片)、現金二千零十元,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前開規定,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裕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