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49號原告 吳國郎 訴訟代理人 蔡宜均 律師被告 吳國進
吳國禎 吳國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5,78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因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救字第25號),倘其聲請未經駁回,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表│├──┬───────────────┬───────────────────┤│編號│土地│訴訟標的價額││││(依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01│臺南市○○區○○○段○○○○號│1,467×15,400×1/48×3=1,411,988元│├──┼───────────────┼───────────────────┤│02│臺南市○○區○○○段○○○○○○號│78×15,400×1/48×3=75,075元│├──┼───────────────┼───────────────────┤│03│臺南市○○區○○○段○○○○○○號│25×15,400×1/48×3=24,063元│├──┼───────────────┼───────────────────┤│04│臺南市○○區○○○段○○○○○號│1,586×6,100×1/48×3=604,663元│├──┴───────────────┼───────────────────┤│共計│2,115,7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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