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91號原告 林曉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雅雯 間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秀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