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82號原告 羅秀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阿通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請求被告遷出房屋,如獲得勝訴判決得享有之客觀利益價額為何?又本件所請求被告遷讓部分,係包括系爭房屋及所坐落之基地,抑或僅請求遷讓房屋部分?並提出所請求被告遷讓之系爭房屋、所坐落土地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系爭房屋課稅現值(提出稅籍證明等相關資料影本)、土地登記謄本供參。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㈠訴之聲明。㈡請求之事實及理由。
三、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原告應按前揭補正訴之聲明所示之,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亦即按請求金額補繳裁判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書記官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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