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0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獻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4304號、100年度執聲字第3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獻傑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柯獻傑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2、3號部分,雖曾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惟經該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為由判決上訴駁回,故該院並非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附表:受刑人柯獻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23日│99年12月23日下午│99年12月23日下午││││6時25分許為警採│某時許(為警採尿││││尿前回溯3、4日內│前)││││之某時││├────────┼────────┼────────┼────────┤│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8952號│度毒偵字第1479號│度毒偵字第147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簡上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79│100年度訴字第179││││332號│5號│5號││事實審├────┼────────┼────────┼────────┤││判決│100年9月28日│100年8月9日│100年8月9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上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332號│2246號│2246號││判決├────┼────────┼────────┼────────┤││判決│100年9月28日│100年11月25日│100年11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執字第13512號│度執字第14304號(│度執字第14304號(│││(已發監執行)│編號2、3應執行有│編號2、3應執行有│││刑期由100年12月6│期徒刑11月)已發│期徒刑11月)已發│││日~101年4月5日│監執行│監執行││││101年4月6日~│101年4月6日~││││102年3月5日│102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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