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0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宏龍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宏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參月。
理由
一、受刑人張宏龍因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附表:
受刑人張宏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轉讓偽藥)│(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共四罪,每罪各處有│共七罪,每罪各處有│有期徒刑四月│││期徒刑一年七月│期徒刑四月││├────────┼─────────┼─────────┼─────────┤│犯罪日期│99年5月12日至99年6│99年5月28日至99年6│100年5月18日│││月17日│月24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99年度少│臺中地檢署99年度少│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年度案號│連偵字第99號、99年│連偵字第99號、99年│毒偵字第2198號│││度偵字第14784、147│度偵字第14784、147││││85、15058、16096、│85、15058、16096、││││19575、19576、1957│19575、19576、1957││││7號│7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本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660│100年度上訴字第660│100年度易字第2707││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0年6月14日│100年6月14日│100年9月30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本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臺上字第526│100年度臺上字第526│100年度易字第2707││判決││2號│2號│號││├────┼─────────┼─────────┼─────────┤││確定日期│100年9月22日│100年9月22日│100年9月30日│├───┴────┼─────────┼─────────┼─────────┤│備註│臺中地檢署100年度│臺中地檢署100年度│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執字第12010號│執字第12010號│執字第14322號│└────────┴─────────┴─────────┴─────────┘(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