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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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27號聲請人 曹碧漪 非訟代理人 劉又禎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柯戊己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柯戊己(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市○○區○○街○○○號三樓之一《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於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柯戊己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柯戊己(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街○○號3樓之1)為聲請人曹碧漪之母 周美纒 與前夫柯進田所生之子女,與聲請人為同母異父之兄妹,據聲請人之母周美纒生前表示,柯戊己因智能不足,原與叔叔 柯吉昌 (已歿)同住台北市,於民國60年間陪同柯吉昌自臺北前往高雄岡山探視周美纒,然於回程途中因公車擁擠與叔叔走散而失蹤,當時曾有向警局報警,但未尋獲(報案地已不可考),失蹤人戶籍謄本亦載有「65年7月23日行方不明,79年2月9日登記」等事項,而失蹤人迄今仍下落、生死不明,現因聲請人之母周美纒於101年11月13日過世,聲請人與柯戊己均為繼承人而有利害關係,爰聲請宣告失蹤人柯戊己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柯戊己於65年7月23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且前經本院裁定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經依職權查閱卷宗無訛,並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公示催告公告證明書及家事事件公告等件附卷可稽,堪信失蹤人失蹤迄今已屆滿上開法文所定期間,是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柯戊己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失蹤人柯戊己自65年7月23日起失蹤,計至72年7月23日失蹤已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郭宜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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