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65號原告台北双喜電影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真好電影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維京群島商發行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永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孜 俞律師被告 楊謦詮 訴訟代理人 陳信翰 律師被告 余良元
王秀華 陳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民法第227條、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陳玉玲賠償損害;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楊謦詮、余良元、陳玉玲返還不當得利,被告楊謦詮之住所為「苗栗縣○○鎮○○路○○號」,被告余良元之住、居所分別為「臺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新北市○○區○○○路○段○○○號12樓」,被告王秀華之住、居所分別為「新北市○○區○○街○○號9樓」、「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余良元 陳報狀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8年10月25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231
195號函在卷可稽;被告陳玉玲之住所則為新竹縣○○市○○街○○○號,並另陳報以「竹北博愛郵局第100號信箱」作為送達處所,其並未居住於「臺北市○○區○○街○○號」、「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2樓」,有其所提出之陳報狀在卷可稽,原告主張被告陳玉玲住所為「臺北市○○區○○街○○號」、居所為「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2樓」,並據此認為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本文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顯有誤會,本院就本件訴訟並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茲因被告楊謦詮住所地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被告余良元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居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法院、被告王秀華住、居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被告陳玉玲居所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對於本件訴訟俱有管轄權,並考量被告陳玉玲所涉刑案部分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偵字第15470號偵查中,此業據原告於起訴狀中陳明,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較便利,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