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職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職字第一二號
抗告人彰化縣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黃茂穗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本院裁定(八十九年度台簡抗字第二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右開裁定當事人欄所載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 黃茂德 」者,應更正為「黃茂穗」。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許朝雄法官陳淑敏法官葉勝利法官高孟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