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11號聲請人 林若婷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 林孟穎 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林孟穎(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L12****013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街○○巷○○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林孟穎之大姐,林孟穎於民國78年6月1日離家後,迄今音信全無,生死不明,聲請人於89年3月1日至警察局報案申請協尋,至今仍無所獲。聲請人為此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林孟穎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公示催告期滿後,若仍查無失蹤人林孟穎之音訊,則聲請鈞院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1件、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1件附卷可稽,並經證人即聲請人之母親 陳月娥 證述綦詳(詳見105年2月22日訊問筆錄),又本院依職權函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是否有尋獲失蹤人林孟穎,該分局亦函覆稱尚未尋獲失蹤人等語,有該分局105年2月3日南市警永防字第1050070809號函1件及所檢送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1件在卷可憑,且本院依職權調取林孟穎之入出境紀錄、前科紀錄、健保及勞保投保紀錄,亦查無任何資料,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1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表1件、本院網路資料查詢表1件在卷可憑,是堪信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