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建螢 即 陳富倉 代理人 吳武軒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4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需扶養配偶,及二名未成年子女,現任職於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其依據薪資單自行計算之平均月收入為新台幣(下同)58,140元,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7年2月21日債務人陳報狀、薪資存摺帳戶明細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之收入,扣除一家四口必要之生活費38,000元後,所餘逾2萬元,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第1-71期清償10,000元,最後1期1,678元,全額清償。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1-71期金額│第72期金額│├──────────┼────┼────┼──────┼─────┤│渣打國際商業銀行│304449│42.78%│4278│71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16371│44.45%│4445│746│├──────────┼────┼────┼──────┼─────┤│台北富邦商業銀行│26377│3.71%│371│62│├──────────┼────┼────┼──────┼─────┤│甲○(台灣)商業銀行│64481│9.06%│906│152│├──────────┼────┼────┼──────┼─────┤│債權總額│711,678│每期金額│10,000│1,678│├──────────┼────┼────┴──┬───┴─────┤│清償成數│100%│清償總額│711,678│├──────────┴────┴───────┴─────────┤│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