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1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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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17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宗志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宗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宗志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宗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3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102年1月23日入監執行(102年7月22日至103年5月3日插接殘刑9月12日,刑期順延)。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期為106年4月1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淑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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