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5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華祥 任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宇芯郭沛姍郭佩晶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未據聲請人提出系爭電信門號0000000000之申請書(聲請狀所附係門號為0000000000之申請書),尚無從推知聲請人就此筆系爭欠款金額新臺幣6,
570元之請求依據為何。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即應提出系爭電信門號0000000000之申請書及補償款約定書;若係換號,亦應一併敘明之。)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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