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104號
原   告 甲○○
            號1樓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於訴狀載明系爭所有權移轉行為致
原告債權權益受損額為新臺幣(下同)760,000元,故本院法核
定訴訟標的金額為7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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