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2被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2460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6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肆仟伍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參萬伍仟零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
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五個月以內者,按月以新臺幣
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
未入帳查詢、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未結帳交易明細查詢、
消費帳單明細查詢、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許麗珠
法官謝雨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