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4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駱景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駱景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駱景富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376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197號判決判處罰金1,000元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附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罰金新臺幣2000元│罰金新臺幣1000元│││││││├──────┼────────┼────────┼────────┤│犯罪日期│101年8月2日23│102年6月17日19││││時30分許│時42分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1年度│士林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9217號│偵字第7948號│││號││││├───┬──┼────────┼────────┼────────┤││法院│臺灣高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03年度審簡字第│││││1376號│1197號│││├──┼────────┼────────┼────────┤│事實審│判決│102.09.17│103.12.18││││日期││││├───┼──┼────────┼────────┼────────┤││法院│臺灣高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03年度審簡字第│││判決││1376號│1197號│││├──┼────────┼────────┼────────┤││判決││││││確定│102.09.17│104.01.19││││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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