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78號原告 蔡志勇 被告 王彥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美華
法官王詩銘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