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9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陳艷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肆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
萬柒仟伍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伍
仟肆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之帳務管理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