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震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琦玉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参佰貳拾,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1,199,3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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