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8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所為之裁定,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內關於甲○○「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陸月」之記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主文欄內關於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共十一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之記載,超出理由欄內所述應執行刑合併之刑期2月,顯係「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之誤繕,爰依前揭說明,本於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