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清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6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聯徵中心信用報告書內載聲請人為「滋賀屋商行」之負責人,請說明該營利事業是否曾辦理商業登記及稅籍登記,如有,請提出聲請前五年該營利事業之營業稅申報資料;如係小規模營業人,請提出國稅局查定課稅額繳款書或未達起徵點之免課稅營業稅證明。
2.請釋明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中債權人中國信託現金卡債權未列入債權人清冊之理由。如上開債權已清償完畢,請提出證明資料影本。
3.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4.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記錄。
5.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6.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7.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8.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聲請前2年內期間之租金支出5000元證明文件影本(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9.聲請更生前2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水電費、日用品費證明資料影本。
10.請提出聲請人受領市政府敬老津貼證明資料影本。
11.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95年11月15日起至97年11月16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12.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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