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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