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97年執字第5943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犯竊盜案件,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經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茲聲請意旨以該受刑人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經本院核閱全案卷宗,核有通緝書、保證金收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7000763號)、通知保證人函暨送達證書等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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