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314號、98年度執聲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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