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9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雲 上列當事人與 范紅錦 即PHAMHONGGAM等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3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1年9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參,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