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1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60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菁菁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以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607號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呂菁菁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以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607號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乙節,惟告訴人已對被告撤回本件告訴,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前揭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