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918號聲請人 蘇翊 强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子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姓名為蘇翊「强」或蘇翊「強」?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及提出與聲請人姓名相符之印文。(因與本票所載受款人姓名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