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74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新站京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使用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2月6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
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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