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5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先後犯如附表所示之公共危險罪等案件,並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說明,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服用毒品酒類│服用毒品酒類│││或其他駕駛│或其他駕駛│├───────┼──────┼──────┤│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7月17日│97年12月18日│├───────┼──────┼──────┤│偵查機關年度及│士林地檢97年│士林地檢98年││案號│度偵字第1007│度偵字第1499│││7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士交簡│98年度審交簡││││字第1677號│字第25號││事實審├───┼──────┼──────┤││判決│97年9月30日│98年2月27日│││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7年度士交簡│98年度審交簡││││字第1677號│字第25號││├───┼──────┼──────┤││判決確│97年12月22日│98年3月23日│││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98年│士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239│度執字第1722│││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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