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訴字第3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1年度訴字第1519號
112年度訴字第314號原告 游欣潔 被告國立臺灣大學代表人 陳文章 (校長)訴訟代理人 陳琬渝 律師複代理人 施懿容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俐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原告具狀聲請法官迴避,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彭康凡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書記官范煥堂